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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民法总论》大作业 【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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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民法总论》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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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

民法总论

 

一 名词解释题 (共10题 ,总分值30分 )

1.除斥期间 (3 分)

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2.法律行为的生效 (3 分)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商定一定期限,以期限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结民事法律行为。

3. 无因行为 (3 分)

4. 宣告死亡制度 (3 分)

5. 抗辩权 (3 分)奥鹏吉大答案q599792222 或请进 opzy.net

6. 表见代理 (3 分)

7.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 分)

8. 民事法律事实 (3 分)

9. 任意监护 (3 分)

10. 虚伪表示 (3 分)

 

二 简答题 (共7题 ,总分值70分 )

11. 近代民法的主要特点 (10 分)

12.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10 分)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定形式。

13.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确定方式 (10 分)

14. 法人的法律特征 (10 分)

答:法人的法律特征有:(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15.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0 分)

答:(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2)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例外情形下,也可从权利能行使之时起算。    (3)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4)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使没有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导致权利效力的减损;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    (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

16.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0 分)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而有所不同。 (3)广泛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17. 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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